新卫妇幼发〔2017〕7号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卫妇幼发〔2016〕32号)要求,对所辖妇幼保健机构逐一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卫妇幼发〔2016〕6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打字:李雪薇校对:周建林印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