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650000224XK00101
职权名称
项目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不含技术服务)资质审批
子项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6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根据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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